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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反动本质(之五)(告诉你一个真实的西藏(22))
信息来源:人民网-《人民日报海外版》      发布日期:2008-4-26 18:22:50

西藏档案馆内至今保存着一份《不准收留铁匠后裔的报告》:1953年,堆龙德庆县一个铁匠的后裔在十四世达赖身边做事。当达赖发现他是铁匠的后代后立即将其赶走,并命令凡是出身金、银、铁匠,屠夫等家庭的人均被视为下等下级人,不能在政府里做事,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。在法典明确规定之下的森严等级制度中,金、银、铁匠,屠夫等同乞丐视为最低贱的人。西藏妇女也被法典列为这一等级之中,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妇女更是如此。

法典关于杀人赔偿命价律中规定:人有等级之分,因此命价也有高低。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、大活佛,其命价为与尸体等重的黄金;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、屠夫、猎户、匠人等,其命价为草绳一根。在关于处置犯罪人家属的条文中称:绝嗣之家,其妻室有父归父,无父归其兄弟近亲。或者无父,则将其女人与另一半牲畜、库物给其兄弟近亲中之一人。某人若从牦牛身下救人,被救者则以女儿偿之,无女则给妹,无女、无妹则给银200。可见,在森严等级制度下西藏妇女地位的低下,可以与牲畜并列,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定其归属,可以当作礼品赠予他人。妇女同屠夫、猎户、匠人等,在森严等级制度下受着整个社会的歧视与奴役,实际上是被排斥在正常社会生活之外的非人,人权的概念与他们没有任何联系。

三大领主的利益在法典中毫无例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。农奴如果触犯了三大领主的利益,法典规定:按其情节不同挖其眼睛,削其腿肉,割舌,截手,推坠悬岩,抛入水中,或杀戮之,惩戒将来,以免效尤。对于广大农奴和奴隶的权利,法典则没有丝毫保障,遭到迫害的农奴和奴隶甚至连喊一声冤枉都是非法的。法典规定:向王宫喊冤,不合体统,应逮捕械击之;不受主人约束拘捕之;侦探主人要事者拘捕之;百姓碰撞官长者拘捕之。还规定:凡仆人反抗主人,而使主人受伤较重的,要砍掉仆人手和脚;如主人打伤仆人,延医治疗即可;如打伤活佛,则犯了重罪,要挖眼、剁脚、断手或处以各种各样的死刑。正是这些骇人听闻的规定,使三大领主随心所欲地对农奴和奴隶施行各种残暴行为。

法典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个纲领性规定,远远不能说明三大领主对农奴和奴隶的残暴。寺庙可以根据法典制定详细的寺规,贵族可以根据法典在自己的庄园制定详细的家法,寺庙和贵族可以自备刑具,私设公堂,刑罚农奴和奴隶,甚至可以将农奴和奴隶处死。三大领主要践踏农奴和奴隶,想制定什么就制定什么,想怎么做就怎么做。已故十世班禅大师19884月接受《民族团结》记者采访时曾深有感触地说:“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,西藏处在政教合一、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社会。其黑暗、残酷的程度,恐怕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。”“那时候,僧俗领主都有监狱或私牢。当时刑罚非常野蛮残酷。像剜目、割鼻、断手、剁脚、抽筋、投水等。在西藏最大的寺庙之一甘丹寺就有许多手铐、脚镣、棍棒和用来剜目、抽筋等残酷的刑具。

不仅如此,只要三大领主需要,哪怕是达赖自己的祝寿需要都会残害农奴和奴隶。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着的上世纪50年代初致热不典头目的信件就可以看出这一点,信件写道:为达赖喇嘛念经祝寿,下密院全体人员需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。为切实完成此次佛事,需于当日抛食,急需湿肠一副,头颅两个,多种血,人皮一整张,望立即送来。这种对人身血淋淋的戕害,竟然被一些人认为是人权,是美妙的制度,其仇视人民的反动本质昭然若揭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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